三十、服勤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請調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本署 核定: (一)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及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二)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三)同一原因以請調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 ,應即時申請,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核定機關應將核定遷調人員及主動調整服勤單位人員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