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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0
三十、服勤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請調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本署
      核定:
  (一)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及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二)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三)同一原因以請調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
        ,應即時申請,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核定機關應將核定遷調人員及主動調整服勤單位人員副知內政部。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0
三十、服勤單位辦理前點第一項請調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本署
      核定:
  (一)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及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二)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三)同一原因以請調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
        ,應即時申請,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核定機關應將核定遷調人員及主動調整服勤單位人員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