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 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三)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 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五) 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時
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請變更或撤銷。
離島地區之役男服務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得填報工作意願由
服務單位報部,視缺額辦理遷調。
役男於奉准遷調後,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