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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0
三十  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 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三)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 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五) 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時
        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請變更或撤銷。
      離島地區之役男服務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得填報工作意願由
      服務單位報部,視缺額辦理遷調。
      役男於奉准遷調後,副知內政部。
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30
三十  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 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三)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 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五) 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時
        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請變更或撤銷。
      離島地區之役男服務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得填報工作意願由
      服務單位報部,視缺額辦理遷調。
      役男於奉准遷調後,副知內政部。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30
三十  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 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三)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 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五) 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時
        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請變更或撤銷。
      役男於奉准遷調後,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