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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3-1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
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