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其相關費用由車輛 所有人負擔: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所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所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三)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 理,仍未清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