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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3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本點說明停放車輛,應停放於標示明確之停車格內;若車輛有隨意停放、妨礙停車、
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機關同意而停車及無故長期滯留者,本所得將該車輛移
至適當處所或請交通管理單位吊離現場,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