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停車場之管理,確 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泛指於本所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基於安全及經濟 之考量供公務車輛、職員、來賓及身心障礙等停車使用。
三、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其相關費用由車輛 所有人負擔: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所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所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三)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 理,仍未清理者。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不得占用,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五、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本所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因天然 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本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六、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 箱實施檢查,車輛使用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有涉及民、刑事案 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停車人一經使用本所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情事 者,悉依本要點處理,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