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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雄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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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停車場之管理,確
    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泛指於本所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基於安全及經濟
    之考量供公務車輛、職員、來賓及身心障礙等停車使用。
三、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其相關費用由車輛
    所有人負擔: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所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所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三)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
      理,仍未清理者。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不得占用,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五、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本所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因天然
    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本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六、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
    箱實施檢查,車輛使用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有涉及民、刑事案
    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停車人一經使用本所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情事
    者,悉依本要點處理,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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