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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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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其相關費用由車輛
    所有人負擔: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所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所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三)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
      理,仍未清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