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勞力負擔較大者。 (三)參加文康競賽或活動體力負荷增加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額外耗費精神心力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