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勞作金使用用途受到限縮,爰修正「暨」為「或」,以符法務部矯正署 107 年 5 月 23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703005910 號函示規定。
一、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除增進本身營養外,增加其他正當理由。 二、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符合社會期待,增加第五款 ,其他正當用途。
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