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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為避免勞作金使用用途受到限縮,爰修正「暨」為「或」,以符法務部矯正署 107
年 5  月 23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703005910  號函示規定。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一、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除增進本身營養外,增加其他正當理由。
二、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符合社會期待,增加第五款
    ,其他正當用途。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