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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3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