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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3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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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