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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3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3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傳真處 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