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3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
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非現行
2
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