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
第 5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
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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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非現行 |
2 | 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案件或非
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
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
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
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