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