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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3
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