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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3
三、檢察機關應指派專責檢察官偵辦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法務部或其他機關舉辦營業秘密法相關研習,並應優先遴派專責檢察
    官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