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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3
三、檢察機關應指派專責檢察官偵辦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法務部或其他機關舉辦營業秘密法相關研習,並應優先遴派專責檢察
    官參加。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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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機關應指派專責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法務部或其他機關舉辦營業秘密法相關研習,並應優先遴派專責檢察
    官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