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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3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第一項配合營業秘密法之用語,將「營業秘密法案件」,修正為「營業秘密案件」,
並刪除「違反」二字。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具高度專業智識及保密需求,應由檢察機關指
    派專責檢察官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專責檢察官持續充實專業智識,相關研習應優先遴派參加,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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