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配合營業秘密法之用語,將「營業秘密法案件」,修正為「營業秘密案件」, 並刪除「違反」二字。
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具高度專業智識及保密需求,應由檢察機關指 派專責檢察官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專責檢察官持續充實專業智識,相關研習應優先遴派參加,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