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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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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及類別)
(一)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欲成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
      補助之支付對象或申請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應事
      先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類別分為資格申請及補助申請二種:
      1.資格申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取得補助支付對象資格所
        提出之申請。
      2.補助申請:支付對象為申請補助所提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