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方式及類別) (一)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欲成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 補助之支付對象或申請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應事 先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類別分為資格申請及補助申請二種: 1.資格申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取得補助支付對象資格所 提出之申請。 2.補助申請:支付對象為申請補助所提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