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