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五款,其說明如下: 為彰顯個人品德行為及工作表現有值得表揚之特殊事蹟,亦有適用之規定可參與選拔 ,爰不限於其他廉政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一、為避免遴薦對象之具體事蹟因事隔久遠而難以查核,爰明定各項積極資格應在三 年內發生。 二、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對象,應有具體事蹟佐證其貢獻卓著,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 列舉積極資格,並於第五款補充以概括條款,期遴薦貢獻卓著之對象無所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