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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3
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3
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推動其他廉政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貢獻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