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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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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之名額:
(一)收容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三名。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名。
(三)收容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七名。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四名。
(五)收容人數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二名。
(六)收容人數在一人以上、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一名。
    收容人數以當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日開封人數為準,含各場舍、單位(
    組、科、班、隊)。但協助教區科員及教誨師視同作業人員不列入生
    活管理場舍名額,由各教區科員及教誨師分別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