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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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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宜主動了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
    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為了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要
    ,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
    之方式,告知其可提出傳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