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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宜主動了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
    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為了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要
    ,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
    之方式,告知其可提出傳譯需求。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