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3
三、矯正機關施用戒具之對象,指下列各款收容人:
(一)受羈押之刑事被告。
(二)死刑待執行、處徒刑、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三)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受強制工作處分人、適用刑法第九十一
      條之一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受感化教育人。
(四)受管收人。
(五)保護事件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