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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按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應交付強制治療之人,不論其於刑前或刑後施以強制治
療,均屬保安處分執行法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另為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
條之一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所區別,爰酌予修正本點第
三款之對象,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