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 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