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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
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第 4 條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
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