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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9.01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2、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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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