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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3
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