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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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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分署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有調閱監視系統影像之必要者,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如附件 1
    ),敘明事由及用途,經單位主管核章,知會政風室以評估需求單位
    必要性,並經首長核可後,由管理單位人員協助查看,視情節向申請
    單位說明查看結果,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