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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3
三、本分署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有調閱監視系統影像之必要者,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如附件 1
    ),敘明事由及用途,經單位主管核章,知會政風室以評估需求單位
    必要性,並經首長核可後,由管理單位人員協助查看,視情節向申請
    單位說明查看結果,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隱私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