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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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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或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均應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