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或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均應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