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1、 點次變更。
2、 按本點第三款所指「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然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未設考績委員會者,現行仍須由本部核定,為求明確,爰予明文。
3、 有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定義,於「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已有明文,爰
    刪除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一、第一項規定本部廉政署署長及各級政風人員獎懲案件之權責。
二、第二項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