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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或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均應報本部核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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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均應報本部核定。前項
      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係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
      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或相當
      層級機關)及直轄市(省)、縣(市)政府政風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