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應註明名稱品項、數量及寄入家屬或
親屬之姓名及關係等資料,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併同郵
寄包裹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自行寄回。
(二)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且郵包外亦應貼上識
別證,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
回或交付保管,如收容人拒絕寄回且無法保管或收容人拒絕收受且
物品無法退回,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
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須由家屬提出書
面文字證明後,始可取消前案並重新申請。
(四)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
(五)寄入書籍之規定:
1.非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郵寄包裹申請單上詳註書名,並依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
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2.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上詳註書名、出版社
名稱及訂閱期間等資料辦理申請,並經陳核後始得寄入,俟寄入
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
得發予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