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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郵包管制要點 3
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應註明名稱品項、數量及寄入家屬或
      親屬之姓名及關係等資料,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併同郵
      寄包裹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自行寄回。
(二)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且郵包外亦應貼上識
      別證,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
      回或交付保管,如收容人拒絕寄回且無法保管或收容人拒絕收受且
      物品無法退回,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
      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須由家屬提出書
      面文字證明後,始可取消前案並重新申請。
(四)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
(五)寄入書籍之規定:
      1.非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郵寄包裹申請單上詳註書名,並依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
        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2.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上詳註書名、出版社
        名稱及訂閱期間等資料辦理申請,並經陳核後始得寄入,俟寄入
        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
        得發予收容人。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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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應註明名稱品項、數量及寄入家屬或
      親屬之姓名及關係等資料,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併同郵
      寄包裹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自行寄回。
(二)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且郵包外亦應貼上識
      別證,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
      回或交付保管,如收容人拒絕寄回且無法保管或收容人拒絕收受且
      物品無法退回,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
      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須由家屬提出書
      面文字證明後,始可取消前案並重新申請。
(四)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
(五)寄入書籍之規定:
      1.非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郵寄包裹申請單上詳註書名,並依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俟寄入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
        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得發予收容人。
      2.定期寄入之書籍須於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上詳註書名、出版社
        名稱及訂閱期間等資料辦理申請,並經陳核後始得寄入,俟寄入
        後交由教化科審查書籍內容無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始
        得發予收容人。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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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領:
(一)收容人入監時建立其最近親屬及家屬調查表,爾後根據資料審核准
      寄或不准及收受之參考。
(二)收容人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經審查核可後發予識別證一枚,連同
      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存查),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
(三)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且郵包外亦應貼上識別證
      ,否則拒收;不符申請單上項目或本管制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
      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四)郵包識別證經申請領取後,如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
      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其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在家屬提出書面
      文字證明後,取消前案准予重新申請。
(五)寄至本監之郵包若未貼有專有識別證者,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六)由各工場單位主管將本要點轉知收容人知悉,以轉達家屬瞭解並配
      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