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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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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參觀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每次參觀時間為四十至六十分鐘。逢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