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
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
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60 分以
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乙等,85 分
以上至 100 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
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 1 分,總分以 40 分為滿分。如
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
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記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24 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
業者)每月 20 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
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
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
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
丁」等情形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