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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3
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
    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
      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60  分以
      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乙等,85  分
      以上至 100  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
      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 1  分,總分以 40 分為滿分。如
      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
      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記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24  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
        業者)每月 20 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
        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
        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
      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
      丁」等情形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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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
    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
      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60  分以
      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乙等,85  分
      以上至 100  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
      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 1  分,總分以 40 分為滿分。如
      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
      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記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24  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
        業者)每月 20 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
        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
        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
      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
      丁」等情形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