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採計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各項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參加監外活動比賽: 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前三名者,計二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三)參加監內、外舉辦各項文藝活動有具體表現者,計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