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本部次長兼任;並得邀集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代表為委員,另聘專家 學者為委員四至六名,均由本部部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