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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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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犯罪預防及法治
    教育事項,特依據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行動方案第陸點,設置法務部
    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辦理相關部會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
      動事項。
(二)辦理相關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政策與措施之整合分工事項。
(三)其他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本部次長兼任;並得邀集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代表為委員,另聘專家
    學者為委員四至六名,均由本部部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部保護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部長
    調用或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報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報委員及秘書單位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