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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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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本部次長兼任;並得邀集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代表為委員,另聘專家
    學者為委員四至六名,均由本部部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