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助對象:學生個案(以下簡稱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 院函請前述社會團體評估後,提供生活扶助事項: (一)無直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失聯之個案。 (二)個案家庭經縣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為低收入戶,經班級老師評估確有 提供生活扶助必要者。 (三)其他經評估需提供生活扶助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