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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3
三、協助對象:學生個案(以下簡稱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
    院函請前述社會團體評估後,提供生活扶助事項:
(一)無直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失聯之個案。
(二)個案家庭經縣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為低收入戶,經班級老師評估確有
      提供生活扶助必要者。
(三)其他經評估需提供生活扶助之個案。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3
三、協助對象:學生個案(以下簡稱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
    院函請前述社會團體評估後,提供生活扶助事項:
(一)無直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失聯之個案。
(二)個案家庭經縣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為低收入戶,經班級老師評估確有
      提供生活扶助必要者。
(三)其他經評估需提供生活扶助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