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3
三、特約通譯備選人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向檢察署申請成
    為特約通譯:
(一)經政府核准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單位),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
      中級」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如無法提出此項語言能力證明
      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語文學系、科或研究所擔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
      師教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在其本國具學士以上學歷或其他相關足以證明其通曉本國語
      言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經驗,並具該項領域語文能力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五)經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遴選為特約通譯之證明文件影本。
    備選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檢察署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列入遴
    選。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所定資格者,由檢察署逕予遴聘,無須提
    出申請。